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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3-09-09 01:08:07 来源 : 互联网

【说法:对业委会提出质疑,被起诉侵害名誉权,名誉权的边界在哪里?】

张某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同时也是微信“xx业主群”的群聊成员。2020年7月至8月,张某因本小区的防水和消防改造问题,在微信群内发表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言论,主要包括:


(资料图)

“公维的操作空间大了去啦……太能弄钱啦!”“公共维修基金保卫战……有的人两年前就想自搞物业公司把控xx小区,收着三栋楼的物业费,霸占着公共收益‘停车场、仓储、快递公司’,花着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两年前没成功,现在贼心又起,又开始想把持整个小区自管,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只会走‘应急’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出现了,公维九百万划出去都不用业主委员会章的出现了,给300位业主解释一下,别的小区走18万的应急业主们都能暂停,你的700万应急怎么就停不了!”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张某在群聊中发表的言论并不属实,侵害了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故将张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认为,其言论是对业委会中使用公章混乱、物业工程招投标不透明进行质疑和批评,未诽谤及侮辱,不构成侵权,故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行为不属于侵害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判定名誉权损害的标准,不能简单以一方主观感受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被告作为业主,同样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

二、原告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具有合理性

综合在案证据来看,被告发布言论的微信群聊成员仅限于小区业主,涉及争议的言论也紧密围绕着,同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支出审计、公共维修基金等社区公共话题。结合该案中用于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的凭证,确有前后公章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说明等事实,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出于公共利益和基于业主知情权,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被告言论未超出合理边界

被告在涉案微信聊天群发表的相关言论,基本属于合法行使对原告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权利的行为,且言论中也没有对原告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

并且,原告针对质疑和批评性言论所涉事实的核实能力及核实成本,与被告相比更具优势,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业主委员会时任成员,亦在涉案微信聊天群中,完全可以代表业主委员会针对相关争议事实,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公开释明。换言之,在业务职责范围内接受业主基于一定事实依据提出的质询、批评和监督,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四、被告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

被告在微信群发表的相关言论,基本围绕小区的防水和消防整改问题,对业主委员会可能的违规行为和巨额开销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希望业主委员会对具体申报流程和财务情况进行公开。结合被告自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可以认定其目的是维护业主权利,并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名誉权不是拒绝监督的理由

本案与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更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和业主对于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相关公共领域事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互不侵害。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每位业主的权益息息相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即使存在部分夸张或偏激的言论,也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业主的监督权并不是完全凌驾于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之上,业主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议题上,向行使相应职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质疑和批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对成员个人进行攻击,否则将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纠纷。

相关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互联网法院、山东高法

在未来,婚姻制度会走向消亡?中国式婚姻模式会走向解体吗?

无数人在进入到婚姻之后都会彼此埋怨,曾经两人海誓山盟,你侬我侬,可是伴随着鸡毛蒜皮的生活,两人之间早已形同陌路,过着同床异梦的生活。

无数的女子在婚后都会感受着不一样的生活,好像已经失去了激情,失去了人生的未来,每一天忙忙碌碌,却不知道到底有什么意思。

其实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是不一样的,而这种中国式的婚姻模式是不是真的就会走向解体,真的全部都会分道扬镳,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婚姻制度也有可能会走向消亡。

在现实的生活中,孩子都开始拥有了自我谋生的能力,并不需要依附在男人的身上,可以自己带娃,可以自己做家务,可以自己去照顾父母,也可以自己去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何需要男人的存在呢?

1、爱情三元素理论

滕伯格曾经提出过一则理论,这就是非常有知名度的爱情三元素理论会把一段亲密的关系直接分成三种不一样的成分,分别就是激情,承诺,还有亲密。

亲密是很好理解的,这其实就是一种契约,比如生活中的结婚证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一旦在拥有结婚证之后,这意味着两人必然就需要相互的束缚。

老一辈的人都会认为结婚证就能够有效维持婚姻的稳定,但与此同时,如果大家想要离婚,同样也会因为结婚证而受到重重的阻碍。

年轻一代人在对待婚姻时早已出现明显的改变,2021年上半年仅仅只有416.6万对夫妻结婚,但是离婚的人数就达到96.6万对。这一个数字好像并没有大家想象的这么可怕,但是这中间还会有着离婚冷静期。

2、离婚冷静期延缓离婚的速度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希望大家不要在冲动之下选择离婚,与此同时也会延缓离婚的速度,降低结婚的欲望。

相应的专家在经过分析之后会发现如今的年轻人根本就不打算结婚,哪怕已经到了应该结婚的年龄,可是依然会有40%到60%的女性认为人生根本就不需要婚姻。

有43%的女性认为婚姻可能就会影响到生活质量,与其面对着生育难题面对着婚姻的鸡毛蒜皮,为什么不选择一个人高质量的生活?

不仅仅是女性,还有无数的男性同样对于婚姻也有着不一样的看法,有一些没有结婚的男性,可能是因为经济条件无法达到要求。

3、古代要求男主外女主内

古代主要要求的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当时的男子主要提供经济价值,女子提供生育价值,不能够说到底谁更稳大一些,但是在当时的年代双方都需要因此付出鲜血一般的代价。

如今我国的社会早已出现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已经瓦解加上和平的环境,就让男性有了更多的存活几率,有一些女性就开始意识到,如果还是选择以前的婚姻制度,这可能就会产生压迫。

如今的女性都会有着平等的读书和工作机会,接受过高等的教育,也曾经看到过广阔的世界,因此也根本就不可能愿意放弃自己高高在上的生活,然后选择留在家中。

伴随着女子逐渐的独立,就无需受到男性的制约,受到家庭的困扰,整个社会的风气还会出现变化。

以前女性如果受到委屈,身边所有人可能都会劝诫,日子就是如此,不如就选择隐忍一下,可如今的女性根本就不可能会逆来顺受,认为自己只要努力就无需担心自己一个人没有办法活下去。

哪怕是找一份体力活,哪怕是送外卖都能够养活自己,因此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显然就会比较坚决,因为无需担心以后的生存问题,这就是当前离婚几率比较高的一个原因。

针对这种现象李银河曾表示婚姻真的并非是幸福的一个主要条件,而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式婚姻真的会解体。

到时候婚姻也没有办法成为爱情的保障,尽管有一些人可能是因为彼此深爱着彼此,才会选择携手进入到幸福的婚姻中,但也有一些人可能只不过是得过且过,认为自己应该结婚,所以随便的结婚。

当下每一个人都不知道未来到底会怎么样?

但是从年轻人非常抵触婚姻,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或许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会有着更大的隐患,没有人愿意结婚,而已经结婚的人都会纷纷的选择离婚,这就会导致我国的生意几率出现明显的下降。

- The End -

作者 | 汤米达

第一心理主笔团 | 一群喜欢仰望星空的年轻人

参考资料:Jean Piaget Biographie. (2020, January 29).

微信公众号:第一心理

安徽全椒,男子杨某某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一瓶2020年度的53度茅台酒,付款1499元后却显示购买的是43度的茅台酒,于是起诉商家要求假一赔十,赔偿人民币共计2.8万元。

(案例来源: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4日晚上10点,杨某某正在刷手机,突然之间群里有人发送了一个购买茅台酒的抢购链接,链接显示53度茅台酒一瓶1499元。

看价格合适,杨某某立即点击链接购买,显示抢购成功,他赶紧支付了1499元,而后页面跳转,提示他成功购得43度的茅台酒一瓶。

幸好多看了一眼,杨某某直接懵了,他感觉自己应该是上当了,连忙点击了退款按钮并联系客服,

他一连发送了要求退款的多条信息,页面显示,杨某某所发生的自己的信息均属于已读,但是客服并不理会,没有回复一条信息。

没办法,杨某某又找到该小程序官方客服,耗费了几个小时,终于找到商家苗某某的电话,杨某某便给其打电话。

苗某某开始不接电话,而后电话一打就在通话中,杨某某怀疑自己被拉黑了。

杨某某非常生气,他找到律师,支付1000元,才查询到苗某某的身份信息,将他起诉到法院。

杨某某认为,商家苗某某存在严重的销售诈骗行为,属于虚假销售,此事发生2个多月了,而自己至今也没有收到退款,对方也没有发货。

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苗某某承担假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2.8万元,同时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元,并要求商家当面道歉。

而苗某某则辩称,他根本不是当天卖货的当事人,当时是他的朋友卖的,此事与他无关。

而杨某某是自己点击了退款,钱被平台冻结了,没法返还,至于没有发货,那是因为客户已经点击了退款,属于商家自己问题。

在开庭之前,苗某某才退给杨某某1499元。

【老胡说法】

1、苗某某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苗某某已满18周岁,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将自己的孩账号借给朋友使用,则其应当承担账号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杨某某起诉苗某某是正确的。

2、苗某某所销售的茅台酒属于假货么?有质量问题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茅台酒虽然属于食品范畴,而要索要10倍的赔偿必须要证明苗某某销售的茅台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杨某某购买的酒有质量问题,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

但是,本案中茅台酒根本没有发货,仅仅以订单显示为43度的茅台酒,就推测苗某某所销售的酒为假酒,显然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规定。

3、维权的费用能否要求被告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法律已经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律师等维权费用依然可以在合同纠纷中提前约定。

本案中,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维权的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卖方苗某某承担,所以杨某某要求支付1500元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林州市法院认定杨某某在起诉后已经收到了被告支付1499元,便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苗某某承担诉讼费25元,而杨某某承担诉讼费225元。

杨某某就因为点了一个链接,损失了1725元,本案警示我们,切莫贪图一便宜,陷阱很多,维权成本也很高。

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emailprotected],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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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以来,程某甲(14岁)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注册A公司运营的某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程某甲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共计21.7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一)支持起诉,维护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2021年3月,程某甲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并申请松江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松江区检察院介入后,一方面指导程某甲一方搜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对该APP开展实验性调查,发现该APP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存在大量和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有关的投诉。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支持程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帮助全额追回消费款。

(二)诉源治理,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合规。针对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不当上网、高额消费的情况,2021年5月,松江区检察院先后向A公司及其所在园区管理方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开展合规改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完善用户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措施等技术标准,引领行业合法合规有序发展。A公司及园区均书面回复,持续推进合规整改。

(三)协同各方,构建网络保护共同体。为打造清朗、安全、健康、有益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2021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联合行业协会和30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共同发起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AI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四责协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格局。

三、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突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与政府职能部门紧密协作,将案件从末端办理转向前端治理,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闭环。

来源:·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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