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
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市场机构和投资者普遍认为,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有利于培育专业买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资者服务和回报,优化资本市场资金结构,促进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定》后发布实施。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培育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9日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