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捡起他丢在路上的金项链,怎能说我是盗窃罪?”
(资料图)
某日凌晨3时许。
上海静安区某酒吧门口。
王先生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对方将王先生脖子上的金项链扯掉。
这时,在一旁的周女士看到了,走上前去,用脚踩在了金项链上。
大约四分钟后,周女士解下脖子上的围巾,将金项链盖住,之后拿起金项链离开现场。
与此同时,王先生在附近多次寻找金项链,未果。
在庭审过程中,周女士一直辩称自己是捡拾是丢失的项链,而不是偷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周女士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海说法】
1.周女士提出的问题其实也是很多人的困惑所在。
我是从地上捡起来的,没有偷也没有抢,为什么还要说我是盗窃呢?
其实,这就属于对拾得遗失物和盗窃这两个行为性质的误解。
拾得遗失物是指对于他人丢弃的物品捡拾的行为,主观上只有捡拾的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有一个关键词就是窃取。
2.从根本上来说,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两点: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盗窃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取得物品时,原物主对于该财物的控制不同。对于盗窃而言,财物并没有完全脱离原物主的控制;而如果是遗失物的话,则已经完全脱离了原物主的控制。
3.在本案之中,周女士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
第1个行为是用脚踩住金项链的行为。这种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上来讲,就是为了不让别人,尤其是失主发现项链已经丢失在地上。
第2个行为就是摘下围巾,用围巾盖住金项链,并将金项链包住、拿起、离开的行为,其目的当然也就是不想让别人看见自己捡拾了该条项链。
由此可见,周女士完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并不仅仅是拾得遗失物那么简单,而是为了掩人耳目,将自己的行为掩盖成拾得遗失物的样子。
4.从王先生的角度来讲,他明知道自己的金项链是由对方撕扯扔下的,而且事后还有多次在附近寻找的行为。
这就表明了他的这个认知,所以说项链从根本上并没有完全摆脱王先生的控制。
因此,法院判周女士构成盗窃罪,周女士一点也不冤。
另外,像这种情况毕竟比较特殊,如果周女士认罪认罚,愿意退赔王先生的损失并且取得王先生谅解的话,估计判处缓刑乃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非常大。
5.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即便周女士真的是捡拾他人丢失的物品,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是有义务返还失主的。
而且如果经过王先生索要以后,周女士依然拒不返还,如果这个金项链的价值超过1万元的话,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一样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这个罪名是自诉罪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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